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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

2009-11-12


法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申报材料

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准予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冠省名的除外)。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非(1995)150号:收费咨询服务50元。

联系方式:

南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0827-8227315

南江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股:0827-8269513

投诉电话:

南江县工商局监察室:0827-826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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